章程新舊對照表
109學年度 第16屆生科系學會 新舊章程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原因 |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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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制定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稱本校)學生團體綱要訂定之。 |
修改此條文,使會員們能夠知道系學會對本章程的制定有依據。 |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中國文化大學生命科學系系學會』;英文全名為『”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對外簡稱『文化生科學會』,對內簡稱『生科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生面科學系系學會』;英文全名為『”Private Citure University Science association”』對外簡稱『文化生科學會』,對內簡稱『生科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修正本會全名。 |
第五條 本會社會長一名。本會採內閣制。 |
第五條 本會社會長一名,由於全體會員退出,本會採內閣制。 |
修正條文內容 |
第二章 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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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會務如下: 1. 協助研究全國有關生物之事。 2. 協助研究生物科學。 3.協助植物栽培、動物飼養、標準採集。 4.宣導環保及生態保育概念。 5 .每學期發行刊物,期刊物性質經由幹部會議決定。 6. 聯繫國內外與生物相關之團體,交換相關資訊。 7 .聯繫會員情誼並舉辦各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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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會務如下 1 協助研究全國有關生物之事故。 2 協助會員研究生物科學 3協助學長學校植物栽培、動物飼養、標準採集。 4 宣導環保及生態保育概念 5 每學期發行刊物,期刊物性質由幹部會議決定 6 聯繫國內外與生物相關的固體,交換相關資訊 7 聯繫會員情誼並舉辦各種活動 8 其他有關生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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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修正 |
第三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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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會成員由個別會員組成。個別會員為中國文化大學且有正式學籍之生命科學系在學生,採自由入會方式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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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個別會員組成。個別會員由中國文化大學其有正式學籍之學生命科學系在學生,採自由入會方式參加。 |
修正條文敘述 |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本學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即依規定享有平等對待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依規定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任職本會等參政權利。 |
將第八條及第九條合併 並修正 |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之決議。 2.繳納會費。 |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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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並修正 |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視為出會: 1 死亡。 2 休、退學及轉學者。 3 不持有本校正式學籍者 4 自願要求退出者。 |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視為出會 1 死亡 2 退學及轉學者 3 不其本校正式學籍者 4 自願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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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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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褫奪其會員權利: 1. 未在期限內繳交完本會會費者。 2. 損壞本會財產且拒絕賠償者。 若上列情形已完成時,則恢復其會員之權利。 |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褫奪其會員權利: 1 未繳交本會會費者 2 休學者 3 損壞本會財產並拒絕賠償者 上列情況消滅時,應恢復其會員權利 |
條數更動,並將休學者移至第十一條,更動第3條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交付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1. 會員若違反刑事法規並經判決確定者。 2. 損害本會名譽者。 3. 違反本會章程者。 4. 違反本會之議決案者。 |
第十三條 會員若違反刑事法規並經判決確定者,應將其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交付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1 損害本會名譽者 2 違反本會會章者 3 違反本會之議決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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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並做修正 |
第四章 代表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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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民意機構。 |
無 |
新增此條文。 |
第十五條 定期大會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且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 |
第十五條 定期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 若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得以召開臨時大會 1 幹部會議認為有必要召開會員大會時 2 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召開會員大會時 |
修正條文將臨時大會辦法另外新增一條 |
第十六條 臨時大會召開辦法如下:: 1. 會長認為有必要召開之事項或經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得以召開,應於三日前通知各會員。 2. 會員大會需有總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 |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到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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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改變標準,將十六條和十七條合併。 |
第十七條 以下情形需經由會員大會之決議: 1.會長之罷免與遞補。 2. 會長之除名。 3. 財產之處分。 4. 針對學會幹部工作與經費運用提出質詢。 5.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大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1 會長之罷免與遞補 2 會長之除名 3 財產之處分 4 針對學會幹部工作與經費運用提出質詢 5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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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得視實際情形做修改,修改流程如下: 1. 章程修正案得由任一會員提出,四分之三以上聯署,於會員大會提出討論。 2. 章程修正案須經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 3. 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 程序之修正案,交付會員大會審核,應於一星期前提出公告。 |
第十九條 本會程得視實際情勢要做修改,修改流程如下 1 章程修正案得由任一會員提出,二十人以上聯署,於會員大會提出討論。 2 章程修正案須經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 3 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 程序之修正案,交付會員大會審核,於一星期以前提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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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九條調整至十八條並修正 |
第五章 內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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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一年。其選舉、罷免方式一本會選罷法規定之。 |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一年。其選舉、罷免方式一本會選罷法規定之。 |
條數更動 |
第二十條 本會採取內閣制,個內閣幹部由會長任命之。新會長上任時,需重新組新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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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採取內閣制,個內閣幹部由會長任命之。新會長上任時,需重新組新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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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
第二十一條 內閣幹部任命如下:各股的各幹事人選,由該股股長提名,經會長同意而任命之,內閣成員辭職方式如下: 1 會長請辭須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2 副會長請辭須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3 各股股長請辭,須經會長原則同意,再經幹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幹部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
第二十二條 內閣幹部任密如下:各股的各幹事人選,由該股股長提名,經會長同意而任命之,為副會長任期一年。內閣成員辭職方式如下: 1 會長請辭須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2 副會長請辭須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3 各股股長請辭,須經會長原則同意,再經幹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幹部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
條數更動並修正條文內容 |
第二十二條 幹部請辭後,新幹部替補方式同上述第二十一條與二十二條,惟會長一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下次召開會員大會,由大會決議會長補選。 |
第二十三條 幹部請辭後,新幹部替補方式同上述第二十一條與二十二條,惟會長一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下次召開會員大會,由大會決議會長補選。 |
條數更動 |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其職,處理會務。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3 計畫並執行本章程第六條之事項 4 草擬預算及工作計畫 5 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6 接受各委員會質詢 |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其職,處理會務。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3 計畫並執行本章程第六條之事項 4 草擬預算及工作計畫 5 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6 接受各委員會質詢 |
條數更動 |
第六章 經費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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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交會費3500元,可分成四期繳交,每期為一個月,一期繳交875元。 2. 學校學輔經費補助。 3. 其他贊助(以本學會名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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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會費 2 本會之事業收入 3 其他補助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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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合併,增加分期繳納金額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分為兩部分,一為凍結款,一為非凍結款: 1. 非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後之新入會員之會費及其他段結款以外之款項。非凍結款可納入當屆預算,統籌運用之。 2. 凍結款不得任意動用,若有必要使用,須交付會員大會決議,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始可動用。凍結款所衍生之利息,屬於非凍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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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會款分為兩部分,一為凍結款,一為非凍結款。 非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後之新入會員之會費及其他段結款以外之款項。 第二十八條 棟及款不得任意動用,若有必要使用,須經不會議通過後,交付會員大會決議,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始可動用。 第二十九條 凍結款所衍生之利息,屬於非凍結款。非凍結款可納入該介預算,統籌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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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將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合併 |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會員徵收或數額若有變動,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
第三十條 會員徵收或數額若有變動,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
條數更動。 |
第二十七條 本會所有經費,經費需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可成立,運用之。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有經費,經費需經由經濟審核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可成立,運用之。 |
條數更動,修正內容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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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會為便利會務之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由師長及卸任且在學之前任會長、幹部擔任之,以便諮詢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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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便利會務之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由師長及卸任且在學之前任會長、幹部擔任之,以便諮詢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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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圖書館借閱方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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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圖書館借閱方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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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呈報學校主管單位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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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呈報學校主管單位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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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
107學年度 第15屆生科系學會 新舊章程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正原因 |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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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制定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稱本校)學生團體綱要訂定之。 |
修改此條文,使會員們能夠知道系學會對本章程的制定有依據。 |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中國文化大學生命科學系系學會』;英文全名為『”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Life Science association”』對外簡稱『文化生科學會』,對內簡稱『生科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全名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生面科學系系學會』;英文全名為『”Private Citure University Science association”』對外簡稱『文化生科學會』,對內簡稱『生科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修正本會全名。 |
第五條 本會社會長一名。本會採內閣制。 |
第五條 本會社會長一名,由於全體會員退出,本會採內閣制。 |
修正條文內容 |
第二章 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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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會務如下: 1. 協助研究全國有關生物之事。 2. 協助研究生物科學。 3.協助植物栽培、動物飼養、標準採集。 4.宣導環保及生態保育概念。 5 .每學期發行刊物,期刊物性質經由幹部會議決定。 6. 聯繫國內外與生物相關之團體,交換相關資訊。 7 .聯繫會員情誼並舉辦各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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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會務如下 1 協助研究全國有關生物之事故。 2 協助會員研究生物科學 3協助學長學校植物栽培、動物飼養、標準採集。 4 宣導環保及生態保育概念 5 每學期發行刊物,期刊物性質由幹部會議決定 6 聯繫國內外與生物相關的固體,交換相關資訊 7 聯繫會員情誼並舉辦各種活動 8 其他有關生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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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修正 |
第三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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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會成員由個別會員組成。個別會員為中國文化大學且有正式學籍之生命科學系在學生,採自由入會方式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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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個別會員組成。個別會員由中國文化大學其有正式學籍之學生命科學系在學生,採自由入會方式參加。 |
修正條文敘述 |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本學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即依規定享有平等對待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依規定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任職本會等參政權利。 |
將第八條及第九條合併 並修正 |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之決議。 2.繳納會費。 |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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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並修正 |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視為出會: 1 死亡。 2 休、退學及轉學者。 3 不持有本校正式學籍者 4 自願要求退出者。 |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視為出會 1 死亡 2 退學及轉學者 3 不其本校正式學籍者 4 自願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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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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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褫奪其會員權利: 1. 未在期限內繳交完本會會費者。 2. 損壞本會財產且拒絕賠償者。 若上列情形已完成時,則恢復其會員之權利。 |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褫奪其會員權利: 1 未繳交本會會費者 2 休學者 3 損壞本會財產並拒絕賠償者 上列情況消滅時,應恢復其會員權利 |
條數更動,並將休學者移至第十一條,更動第3條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交付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1. 會員若違反刑事法規並經判決確定者。 2. 損害本會名譽者。 3. 違反本會章程者。 4. 違反本會之議決案者。 |
第十三條 會員若違反刑事法規並經判決確定者,應將其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況者,應交付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1 損害本會名譽者 2 違反本會會章者 3 違反本會之議決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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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並做修正 |
第四章 代表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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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民意機構。 |
無 |
新增此條文。 |
第十五條 定期大會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且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 |
第十五條 定期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 若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得以召開臨時大會 1 幹部會議認為有必要召開會員大會時 2 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召開會員大會時 |
修正條文將臨時大會辦法另外新增一條 |
第十六條 臨時大會召開辦法如下:: 1. 會長認為有必要召開之事項或經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得以召開,應於三日前通知各會員。 2. 會員大會需有總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 |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得召開,如未達到開會人數,得延期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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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改變標準,將十六條和十七條合併。 |
第十七條 以下情形需經由會員大會之決議: 1.會長之罷免與遞補。 2. 會長之除名。 3. 財產之處分。 4. 針對學會幹部工作與經費運用提出質詢。 5.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大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 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1 會長之罷免與遞補 2 會長之除名 3 財產之處分 4 針對學會幹部工作與經費運用提出質詢 5 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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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得視實際情形做修改,修改流程如下: 1. 章程修正案得由任一會員提出,四分之三以上聯署,於會員大會提出討論。 2. 章程修正案須經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出席。 3. 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 程序之修正案,交付會員大會審核,應於一星期前提出公告。 |
第十九條 本會程得視實際情勢要做修改,修改流程如下 1 章程修正案得由任一會員提出,二十人以上聯署,於會員大會提出討論。 2 章程修正案須經由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 3 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 程序之修正案,交付會員大會審核,於一星期以前提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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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九條調整至十八條並修正 |
第五章 內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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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一年。其選舉、罷免方式一本會選罷法規定之。 |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一年。其選舉、罷免方式一本會選罷法規定之。 |
條數更動 |
第二十條 本會採取內閣制,個內閣幹部由會長任命之。新會長上任時,需重新組新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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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採取內閣制,個內閣幹部由會長任命之。新會長上任時,需重新組新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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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
第二十一條 內閣幹部任命如下:各股的各幹事人選,由該股股長提名,經會長同意而任命之,內閣成員辭職方式如下: 1 會長請辭須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2 副會長請辭須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3 各股股長請辭,須經會長原則同意,再經幹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幹部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
第二十二條 內閣幹部任密如下:各股的各幹事人選,由該股股長提名,經會長同意而任命之,為副會長任期一年。內閣成員辭職方式如下: 1 會長請辭須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2 副會長請辭須經本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3 各股股長請辭,須經會長原則同意,再經幹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幹部同意,請辭案方為有效。 |
條數更動並修正條文內容 |
第二十二條 幹部請辭後,新幹部替補方式同上述第二十一條與二十二條,惟會長一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下次召開會員大會,由大會決議會長補選。 |
第二十三條 幹部請辭後,新幹部替補方式同上述第二十一條與二十二條,惟會長一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至下次召開會員大會,由大會決議會長補選。 |
條數更動 |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其職,處理會務。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3 計畫並執行本章程第六條之事項 4 草擬預算及工作計畫 5 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6 接受各委員會質詢 |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幹部會議代行其職,處理會務。幹部會議職權如下: 1 對外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3 計畫並執行本章程第六條之事項 4 草擬預算及工作計畫 5 依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6 接受各委員會質詢 |
條數更動 |
第六章 經費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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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交會費3500元,可分成四期繳交,每期為一個月,一期繳交875元。 2. 學校學輔經費補助。 3. 其他贊助(以本學會名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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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之會費 2 本會之事業收入 3 其他補助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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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合併,增加分期繳納金額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分為兩部分,一為凍結款,一為非凍結款: 1. 非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後之新入會員之會費及其他段結款以外之款項。非凍結款可納入當屆預算,統籌運用之。 2. 凍結款不得任意動用,若有必要使用,須交付會員大會決議,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始可動用。凍結款所衍生之利息,屬於非凍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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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會款分為兩部分,一為凍結款,一為非凍結款。 非凍結款為新任會長就任後之新入會員之會費及其他段結款以外之款項。 第二十八條 棟及款不得任意動用,若有必要使用,須經不會議通過後,交付會員大會決議,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後,始可動用。 第二十九條 凍結款所衍生之利息,屬於非凍結款。非凍結款可納入該介預算,統籌運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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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將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合併 |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 會員徵收或數額若有變動,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
第三十條 會員徵收或數額若有變動,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
條數更動。 |
第二十七條 本會所有經費,經費需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可成立,運用之。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所有經費,經費需經由經濟審核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可成立,運用之。 |
條數更動,修正內容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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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會為便利會務之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由師長及卸任且在學之前任會長、幹部擔任之,以便諮詢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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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便利會務之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由師長及卸任且在學之前任會長、幹部擔任之,以便諮詢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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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
第二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圖書館借閱方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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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圖書館借閱方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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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呈報學校主管單位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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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呈報學校主管單位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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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數更動 |